1、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论文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认定研究作 者专 业法学学籍批次学习中心指导教师摘 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4条将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予以全面吸收,可以表明立法者肯定了过去司法解释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解决矛盾机制。现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可以分为“合意型”共债以及“家事型”共债两大判定标准,但是由于夫妻共同债务成因具有复杂性,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仍然具有难度,笔者通过调查有关案例发现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中,对于裁判尺度、举证责任分配都不相统一的情况比较突出。因而在此背景下,以民法典
2、生效为契机,深入研究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认定困境及其难点,以此提出完善性建议来保证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共同债务规则的正确适用。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认定;举证规则;法律适用 目 录引言1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理论概述1(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内涵1(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特征2(三)夫妻共同债务与家庭债务、个人债务的辨析3二、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实证调查及司法认定困境3(一)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实证调查4(二)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认定困境5三、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认定的完善对策6(一)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价值内涵6(二)对“共债”认定标准加以补充完善7(三)明晰“共债”认定与其他法律规则的边界7(四)理性认识举
3、证规则的司法效用7四、结语8参考文献9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认定研究引言夫妻共同债务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自1993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夫妻共同债务作以解释,而后2004年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了配偶一方应当就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承担举证责任,在随后的解释中修改为债权人应当就该债务用于共同生活或者是共同生产经营承担举证责任。现今民法典1064条将解释的规则上升为立法层面,由此可以说明立法者肯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笔者通过调查文献法以及案例分析法对当下司法机关认定夫妻债务规则的现状予以分析,并且深度剖析有关夫妻共同债
4、务规则的司法认定困境,以此提出一些个人见解。一、 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理论概述(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内涵以往的婚姻法中将夫妻共同债务界定为:离婚时,夫妻双方基于共同生活原因所负担的债务,按照共同生活的所取得的财产收益进行偿还。该项规定自1950年的婚姻法就一直沿袭于此,但是由于该条款实际上并没有将夫妻共同债务的内涵予以明确,也没有抽象出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致使该条款的司法适用用比较弱。但是在现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4条中对夫妻债务的规定有了更加细化的规定:对于夫妻双方签署或者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后所欠下的债务,或者夫妻一方为了家庭的日常生活所负担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以看出,立法中对于
5、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作出了回应,但是不管在司法实践中以及在理论界,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其解释仍然存有争议。有部分学者认为尽管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有所进步,但是夫妻之间就债务而言责任承担方式没有明确说明,因此仍然不够完善,建议将夫妻共同债务增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条款规定 夏吟兰: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之检讨,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 01 期。 。笔者认为尽管这种观点指出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连带性质,但是由于没有指出产生原因及其范围等,也没有对夫妻共同个债务能够予以清晰地界明。笔者认为当前社会经济生活具有多变性,“离婚冷静期”等各项制度数据都表明了夫妻关系现今不够和谐稳定,因此应当从身份的层
6、面上予以考量债务的特殊性,同时应当基于民法中对债的基本原理加以说明,综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1064条以及学界的观点,笔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为二者基于意思表示形成合意所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主体为了家庭生活支出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所负担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特征1 债务主体的身份性夫妻共同债务不同于民法一般债之原理的关键在于身份关系,其也是维系婚姻关系稳定的关键因素,是一种带有极强人身性质的特殊财产法律关系。婚姻关系本质上属于人身关系,因此夫妻财产关系尽管外观表现为财产属性,但是其基础性条件即夫妻关系,因此在一般财产具有的法律属性基础上,当权利主体行使财产权时,应当对身份
7、关系有所考量,同时也是为了保证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夫妻一方权益的根本所在。婚姻关系本质上也属于契约关系,是二者经过达成契约合意、进行法律上的公示要件手续后所确认的关系,因此只有婚姻关系属于合法的情况下才能够产生夫妻债务的问题,若婚姻关系存在瑕疵或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进行婚外同居、以及出现无效的婚姻事由的情况下,这类婚姻也被称之为事实婚姻,但是由于其欠缺法律上的形式要件,以此便失去的共同债务的法理基础,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无从谈起了。2 存续时间的特殊性夫妻共同债务的设定就是为了保证夫妻双方对于共同婚姻生活的认可所设定的,也是维系我国传统夫妻合心的道德伦理。婚姻夫妻家庭生活的债务必须产生于婚姻关系之中
8、,尽管可能在婚前双方为了备置婚后生活所购买了一些家庭用品,对于其所负担的债务并非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于二者没有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因此不能够称之为共同债务。 朱程斌,李龙:民法典增加家事代理:身份权与财产权益冲突的解决路径从案例和司法解释出发设计民法分则家事代理,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8 年 4 月第 2 期第 20 卷。 另一方面,物品用于婚后生活的使用不具有实然性,就更不能够认定为共同债务。除此之外,夫妻共同债务能够产生于离婚后,部分学者认为是可以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因此尽管在结束婚姻后,法律意义上夫妻共同体解散,但是夫妻之间的关系并非像合伙企业一样
9、“一拍两散”,也存在对于子女的抚养费用以及其他事项进行支出,进而存在负担债务的可能性,笔者认为尽管在表面上看似有些道理,但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产生就是因结婚而始,若离婚后仍然存在共同负债的可能性,那么就会使离婚的目的失去价值意义,将原本想要打破婚姻关系的二人再次通过债务的方式“牵扯”起来,这是不合理的,同时夫妻离婚往往都是二者产生了极大的矛盾,若离婚后债权人主张债务清偿向一方主体,那么原夫妻二者相互推诿的可能性是极大的,对债权人的保护明显弱化。而就子女的抚养问题,在离婚时应当由享有抚养权的一方对抚养费用负担的债务承担责任,内部则可以由原夫妻二人相互协商或者法院判决。3 原因类型的多样性社会的经济交
10、易模式愈发复杂,债的偿还认定就会越困难,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具有相当大的挑战性。夫妻共同债务并非一般债形成的普遍原因,夫妻债务原于夫妻共同生活及合意产生的。这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现实生活中这种合意的背后原因却是复杂多变的,夫妻共同债务的产生既有可能是衣食住行,也有可能是教育、艺术、娱乐需求等原因。当然,也存在夫妻双方为了生产经营等活动所产生的债务,还有依照当事人在买卖、租赁等合同行为中,由于存在过错等所引发的侵权之债,既有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所负担的债务,也有基于先前一方的债务行为所导致的时候追认。总而言之。夫妻债务的产生原因具有多样性,这种多样化的原因促使的了夫妻共同债务在司
11、法实践中的认定难度。(三)夫妻共同债务与家庭债务、个人债务的辨析1.夫妻共同债务与家庭债务的辨析家庭债务的概念既属于社会学领域,也属于经济学领域的概念,其指的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借贷资金,不限于夫妻二人的共同家庭成员所负担的对非家庭成员的所有债务以及存款账单等等。有学者认为家庭债务指的是家庭为了购买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家庭物资等所产生的借贷债务。 李贝: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困局与出路-以“2018 解释”为考察对象,载东方法学2019 年第1期,第 105-106 页。 从上述可以分析出来家庭债务就是以家庭为组成单元对外部所欠下的所有负债类的综合,家庭债务并非是法律上术语,其没有特殊的债务性质。而夫妻
12、共同债务是受到法律所约束的,夫妻的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对债权人的债权具有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就全部债权向夫妻一方即可主张,家庭债务的概念要比夫妻共同债务更加广泛,二者不能够等同。除此之外,由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连带性,决定了其能够比一般债务具有更强的清偿稳定性。判断家庭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了要求主体的特殊性以外,还应当依据夫妻共同债务的各项认定标准予以识别,二者是不能混同的。2.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辨析理论界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区分也是比较具有争议性的议题。 蒋月:夫妻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11页。蒋月学者认为所谓的个人债务应当为配偶一方排除因共同生活
13、以及配偶意思表示之外所负担的债务为个人债务。个人债务的最大特征在于为了满足个人利益或者帮助其亲友等所负担的债务。 滕蔓:离婚纠纷及其后果的处置,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53页。还有部分学者从清偿的角度分析,个人债务即不能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且以一方个人名义所负担的债务为个人债务。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从“共债”的角度进行界定,太过于抽象,并且没有认识到个人债务的本质,而从清偿的角度去理解个人债务更能够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分予以明确界定。从清偿的意义上来说。夫妻共同债务产生的为连带清偿,而个人债务则为个人清偿。尽管一般婚前所负担的为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笔者认为不能以
14、债务形成的时间来确定二者的区别。二、 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实证调查及司法认定困境(一)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实证调查1. 案件数量有所下降现今民法典第1064条已经将以往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就夫妻债务的认定规则予以吸收。这表明了立法者们对以往解释作出了肯定的态度,同时为了保证夫妻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立法机关特别在民法典1064条款项下说明了债权人的证明责任问题。笔者通过对自解释实施以后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生效的期间,对司法案例的有关数量及其裁判焦点予以调查。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自2014年到2017年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数量急剧增
15、加,由123551件增加到了284370件。但是在2018年解释颁布以后。案件数量明显有所下滑,截止到2020年年末,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数量仅为5211件。同时笔者就2018年解释出台后随机抽样100个案例中发现,其中有46个案件被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因为夫妻共同签署合同协议,而基于夫妻关系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有32例,这说明法院在参照解释或者适用民法典1064条下,基于夫妻关系认定为共同债务的情形非常少,这说明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对于债权人或者夫妻一方的权益进行考量时,往往法院更倾向于保护配偶一方的权益。同时在这100个案例当中,笔者还发现存在债权人不能够对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进行有效举证,因而判决债权人败诉的情形也不在少数。2. 债务用途查明不清晰在解释之前,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并没有规定可循,以往的案例大多都将债权人所主张的债权时,对债务的用途认定为生产生活需要以及资金周转的需求,而法院也没有将债务用途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审查重点,只有在认定债务的真实性及其债务形成用于债权人主张债务需求下,法院直接引用婚姻法司法解释24条中将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在2018年的解释出台以后,根据笔者的上述分析,在而后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