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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民法保护研究---民法、物权法方向【毕业论文】.doc

  • 文档编号:1103886
  • 上传时间:2023-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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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业论文 网络 虚拟 财产权 民法 保护 研究 物权法 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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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论文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民法保护研究作 者专 业法学(本科二学历)学籍批次学习中心指导教师摘 要在互联网在人民的生活中越来越重要,网络活动愈发多样的社会环境下,直播,网购等网络活动已经开始模糊其与现实活动的边界。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纠纷也不再仅仅存在于网络游戏的领域,而是更多产生于社交账号,网店,视频号等与现实生活息息相关的虚拟财产之中,网络虚拟财产不仅仅影响个人或者公司,集体的相关利益,也关联着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已经实施的民法典虽然接纳了网络虚拟财产,但民法典的第127条只是解决了虚拟财产的定位问题,对其性质以及相关具体保护法律法规还未确定,并且相关领域学者各持己

    2、见,纷争不断。通过整理我国虚拟财产相关法律和地方规定,了解法院对虚拟财产案件的消极态度,吸纳国外在相关立法上的相关经验,可以看出,我国在网络虚拟财产问题上需要一剂猛药来打破现有的法律格局。即在民法典之外,根据网络虚拟财产权的特殊性另行制定特别法,待时机成熟时再整体移植到民法典中的财产法部分。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 权力属性 国内外法律 保护建议1目 录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1(一)网络虚拟财产财产属性的界定1(二)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论说2二、网络虚拟财产现有法律问题分析3(一)司法判决混乱3(二)司法判决依据难寻4(三)网络虚拟财产维权困难5三、国外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研究6(一)美国网络虚拟

    3、财产法律研究6(二)韩国网络虚拟财产法律研究6(三)德国网络虚拟财产法律研究7(四)日本网络虚拟财产法律研究7(五)国外相关法律对我国的启示7四、网络虚拟财产权立法建议8(一)确定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持有人8(二)完善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制度9(三)补充网络虚拟财产侵权法律10(四)建成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体系10参考文献1211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民法保护研究随着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的普及,网络已经覆盖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相应的,互联网经济与当前社会经济存在了一定的融合,网络虚拟财产已经不仅仅局限于网络虚拟游戏的衍生物,网店,社交账号,都开始具有一定的价值,近些年甚至开始出现网络理财产品。五花八门且层出不

    4、穷的网络虚拟财产,已经不再局限于游戏,虚拟社区等虚拟社会环境中,更多的价值显现在虚实交互的共在环境当中。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不断上升,也伴随着一系列相关纠纷的发生,对民众财产安全造成侵害的同时,也对互联网产业的稳定秩序造成消极影响,不利于国家网络安全战略发展。在当前大数据网络时代,形成系统性,科学性,时效性的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2020年7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了加强对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产权保护的价值引领作用。目前我国现行法律虽然没有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

    5、和价值做出明确,系统的规定,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的重视,未来一定会有专门的法律出现,对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各种行为进行制度规范和约束,保账网络虚拟财产的健康发展和创新增值。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一直没有一个确定的答案,目前有狭义说与广义说两种看法,狭义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仅为网络游戏这种特定网络空间中产生的等级,金币等数据,而广义说则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包括网络游戏产物,社交账号(如微信,QQ),网店,企业或个人开发的APP、游戏,网络虚拟货币(如Q币,比特币)等一系列存在于网络空间但具有一定价值的数据。在过去,网络上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讨论与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法律案件大多以网络虚拟

    6、游戏为主,狭义说更符合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但近些年来,随着网络的发展,网店信用价值越来越大,社交账号的盗用,诈骗行为数不胜数,网络虚拟货币也开始走向人们视野,针对广义说制定相关法律更有利于网络未来健康发展。因而笔者认为广义说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认定更为合理。对于网络虚拟财产属性的认定可以从财产属性和法律属性两方面进行探讨。(一) 网络虚拟财产财产属性的界定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法律属性探讨的前提是其是否是法律界定的财产,民法学界普遍认财产应该满足以下属性,即客观性,价值性,稀缺性和可控性。 蔡兴鑫,“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刑法保护路径研究”,东南大学学报,2019年6月第21卷增刊,第1520页。1. 网

    7、络虚拟财产所具有的客观性。财产是否具有客观性取决于其能否独立于人类的主体意志而存在,不会因人的意志而改变。网络虚拟财产虽然是虚拟的,但不是虚构的,它是以电子设备为载体真是存在的信息流,不同的人客观感知的网络虚拟财产是一样的,代表其具有客观存在性,与现实财产的区别只在于网络虚拟财产是以图像的形式被人用眼睛来感知,这已经可以证明其客观存在的事实。2. 网络虚拟财产所具有的价值性。财产是否具有价值性,取决于其是否能够满足大多数人的物质或精神需求,另外,具有一定价值的财产,其存在的价值一般可以用金钱来衡量,可以被用来使用或者交换。网络虚拟财产大多是以大量时间和精力在网络上耕耘而产生的,其中还伴随着一定

    8、的财产投入和苦心经营。在网络游戏中,玩家通过努力获得的网络虚拟财产,通常会感到快乐和兴奋,通过炫耀,交易等方式展示获得的网络虚拟财产,也能充分感受到其中存在的价值,可见,网络虚拟财产能够一定程度上满足精神玩家的精神需求。而通过上传优秀视频获得粉丝的视频账号,售卖多年产品获得信用口碑的网店,拥有大量好友的社交账号,游戏等网络虚拟财产,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部分人民的经济来源,满足了他们的物质需求。当前网络市场上,已经开始大量出现游戏账号,游戏装备,视频号,网店等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其价值已经可以用金钱来衡量,虽然目前网络虚拟财产没有一个准确的价值标准,也没有正规的交易渠道,但不可否认,它的价值存在已

    9、经可以证实,并且随着网络的发展,其价值也会变得越来越大。3. 网络虚拟财产所具有的稀缺性。财产的稀缺性取决于其本身存在的数量能否满足所有人的需求,网络虚拟财产理论上可以无限复制,能够满足所有人,所以其是否具有稀缺性一直存在争议。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虽然看似无限,但在现实社会中,就如同国家不可能大量印制钞票一样,网络虚拟财产也不会大量被复制,否则其很快就会被市场淘汰,不会被认定为财产。游戏厂商为了持续发展和经济利益,会利用饥饿营销将虚拟财产的数量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如比特币等网络虚拟货币也是通过算法产生,其本身数量已有确定的数值,视频账号,网店积累的粉丝都是存在于现实之中,其稀缺性有目共睹。所以

    10、,网络虚拟财产定位在现实社会中,是具有一定的稀缺性的。4. 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具有可控性。财产的可控性是指它可以被持有人占用,并可以获得一定的收益,其他人无法通过该物品获得收益。网络虚拟财产都存储于持有人的网络“账号”之中,其他人无法将其占有。另外,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账号开发商也同样知晓,且账号的所有权归属一直存在争议,所以网络虚拟财产的可控性略低于实体财产,但仍然不能否认其具有可控性。(二) 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论说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众说纷纭,一直未能达成一致,且说法众多,是一项颇具挑战性的论题。目前基于对网络虚拟财产不同维度特性的认识,形成物权说,债券说,知识产权说,新

    11、型财产权说等多种论说。 陈兵,“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保护进路”,人民论坛,2020年09月下,第9093页。1. 物权说。部分学者认为网络用户对网络虚拟财产实际上是持有排他支配权的,已经其本身具有“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易价值,可以视为特殊的物。但实际上网络虚拟财产因其虚拟性与实体物相悖,因此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其是否能成为被处分的权力。 李威,“论网络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河北法学,2015年8月第33卷第八期,第161170页。在笔者看来,网络虚拟财产必须依托于网络环境而存在,其数量,存在性都会被创造者随意改变,作为使用持有人根本无法真正对持有的网络虚拟财产进行随意处分,所以网络虚拟财产并不符

    12、合法律对“物”的定义。2. 债权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网络运营商和网络用户签署的协议作为混合合同并非是数个合同组成的集合的,而是单个合同合同。网络虚拟财产在行使方式上必须通过与网络服务合同和软件授权使用合同的配合,无法脱离债券的范畴。 王雷,“网络虚拟财产权债权说之坚持”,江汉论坛,2017年1月,第121129页。这种说法在当下的法律环境中看似最为合理,其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位从“财产”转变为“服务”,网络虚拟财产则是相关网络用户持有的债券凭证。3. 知识产权说。该论说的支持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权是智力成果。如果分析网络虚拟财产智力成果的本质,网络用户的一切行为都是按照网络运营商的设计规则行动

    13、,并没有新颖性也没有创造性。知识产权说将网络用户的一切劳动成果归功于网络运营商的智力成果,不去考虑网络用户在使用虚拟财产时投入的精力和财产,太过极端,其实存在严重的不合理性。4. 新型产权说。从上述论说可以看出,目前公平性最好的物权说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而债权说和知识产权说则保护的几乎完全是网络运营商的利益,不合乎网络用户的应有权益,所以,当前应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建立一个新的产权论说,并针对新产权论说建立相应的法律,以保护网络用户和网络运营商共同的利益,体现司法的公平性。二、网络虚拟财产现有法律问题分析网络虚拟财产当前的突破性进展在于对其的保护纳入了民法典之中,让虚拟财产享受到民法权益的

    14、保护。民法典中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有两处,一是第127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二是第1194 至 1197 条增加了对网络虚拟财产侵权的责任规定,这两条确定了网络虚拟财产构成民事权益,对其法律上的保护提供了基础法律判断。虽然现有民法已经能够对现有的网络虚拟财产案件提供帮助,但实际在各地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例司法判决中存在严重差异,且大概率无法应对未来网络社会发展产生的纠纷。以下是对现有法律存在问题进行的一些探讨。(一) 司法判决定性混乱虽然民法第127条确定的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但实际上地方并没有完善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类似的案例,不同地方法院的判决结果差距巨

    15、大,甚至同一个案件一审和二审结果截然相反,主要原因就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问题,相关侵权案件的法律选择问题没有同意的标准,法院只能凭借一些现有法律来解决,最终导致原被告双方都不能得到满意的结果。1 网络虚拟财产归属难题传统的财产权很难肯定无形物的财产属性,法律的局限性导致了当前各地法院对网络虚拟财产案件第一参考资料是网络运营商接近霸王条款的服务条例,这种妥协性的选择对于网络用户极不公平,无法体现法制观念的进步,也不能适应互联网时代社会的发展和网络用户的需求。 童德华,“网络虚拟物作为财物的法益属性及其标准”,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年第1期,第2845页。值得庆幸的是,民法第127条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民事权力客体的范畴,为网络虚拟财产定义为特殊的“物”提供了一定的基础, 杨立新,“民法总则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含义及重要价值”,东方法学2017年第3期,第6472页。未来一定会有更为科学合理的法律来确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问题。实际上,以服务条例决定网络虚拟财产归属的判决方式对网络运营商和网络用户的纠纷中起到作用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大,因为法院为了追求公平性以及网络数据的特殊性一般情况下会判决网络运营商恢复网络用户的相关数据。其主要问题存在于网络用户之间产生的相关纠纷,法院搬出服务条例,以网络虚拟财产不属于网络用户为由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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