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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自考劳动法考点资料.docx

  • 文档编号:2309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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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一章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的劳动法,一般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颁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法,即法典式的劳动法,这样的法律对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进行统一调整。我国于1994年7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狭义上的劳动法具有以下特征:1.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2.该法统一适用于全国范围;(港澳台除外)3.该法内容包括涉及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各个方面。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

    2、规范的总称。其特征:1.调整两部分社会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2.是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仅包括法典式的劳动法,也包括了宪法中的相关规定;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布的部门规章;地方性劳动法规;各部门联合颁布的规章等。劳动法的渊源,劳动法的表现形式(识记,选择题)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其所调整的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选择题)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1.国家进行劳动力管理中的关系;2.社会保险中的某些关系,如生

    3、育保险、养老保险等;3.工会组织与企业在执行劳动法、工会法过程中发生的关系;4.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5.其他有关管理机关在监督劳动法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例题: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A.劳动者甲与劳动者乙发生的承揽合同关系B.公司与职工签署的入股协议C.家庭保姆与雇主签订的合同D.某青年被宾馆录用为服务人员签订的合同答案是D。第二章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本章为劳动法发展历史,简单的掌握和了解即可。第三章国际劳动立法一、国际劳动立法范围1.国际劳工组织的章程、公约及建议书;2.联合国和区域性的公约或协定;3.国与国之间的双边协定。二、国际劳工组织二战以后,国

    4、际劳工组织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直至现在。国际劳工组织的性质是普遍的、官方的国际劳动立法组织,它不是民间的地区性的国际组织。其成员国必须是独立的国家。国际劳工组织突出的特点是“三方性原则”,主要是指在涉及劳动问题上,劳工代表、雇主代表应与政府代表处于平等地位,共同协商作出决定,以协调劳动关系。包括各成员国参加国际劳工大会应有劳工、雇主、政府三方代表出席。(选择题)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机构有国际劳工大会、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国际劳工局。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不排除选择题)。第四章劳动法的地位、体系、作用及适用范围一、劳动法的地位劳动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1.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有

    5、密切关系的其他关系;2.有特定的主体劳动法中的劳动者与劳动使用者之间的主体关系;3.有独立的内容体系劳动就业、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工资、休假、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工会、劳动争议处理等内容。二、劳动法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的区别(简答)劳动法与民法;劳动法与经济法;劳动法与行政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三、劳动法的体系(简述)1.劳动管理法劳动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权2.劳动就业法3.劳动关系协调法劳动合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4.劳动标准法工资法、工时休假法、职业安全卫生法、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障法、职业训练与职业资格标准法、职工奖惩规则。5.社会保险法生育保险法、养老保险法、失业保险法、工伤保险法、医

    6、疗保险法、遗属津贴6.处理劳动争议程序法劳动争议(调解程序、仲裁程序、司法程序)、集体协商争议(行政调解程序)、集体合同争议(同劳动争议)7.劳动检查监督法监督检查机构、监督检查职权8.工会的法律保障结社权、协商权、参与权、监督权四、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劳动法的时间适用范围;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劳动法所规定的企业形式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7、、社会团体如果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也依照劳动法执行。无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公务员、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第五章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本章主要出简答题。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简答或论述题)1.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2.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3.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则二、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是指任何具有劳动能力且愿意工作的人都有获得有保障的工作的权利。狭义上的劳动权利,是指劳动者获得和选择工作岗位的权利,与工作权、就业权同义,具体包括职业获得权、平等就业权和择业权;广义上理解的劳动权利,是指劳动者依照法律、法规和

    8、劳动合同所获得的一切权利,包括工作权、报酬权、休息权、职业安全权、职业培训权、社会保障权、结社权、集体协商的权利、民主管理权、劳动争议权等。根据我国宪法、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的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2.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8.结社权9.集体协商权10.民主管理权三、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1.完成劳动任务2.提高职业技能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六章劳动法律关系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一)概念:指劳

    9、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二)分类:可按不同形式进行分类,应重点掌握。二、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一)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和联系联系:人们总是依据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制定劳动法律规范,从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发展变化了,要求劳动法律规范作相应调整,于是劳动法律关系也会随之变化。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存在的基础。实际生活中不存在的劳动关系,不可能制定法律规范,也不可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区别:(1)两者所属的范畴不同。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物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因为一定的劳动关系最直接地联系着一定的生产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而劳动法律关

    10、系则是一种思想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依据国家制定的劳动法律而形成,体现了国家的意志。(2)两者产生的前提不同。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有共同劳动存在就会有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则是被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所以它的形成必须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3)两者的内容不同。劳动关系是以劳动为内容的,当国家没有制定相应的劳动法律规范时,这种关系因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2)劳动法律关系具有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3)劳动法律关系是在社会劳动中形成和实现的。三

    11、、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任何一种劳动法律关系,都是由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和劳动法律关系客体这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一)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包括具有劳动能力的我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及个体经营单位。(二)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开始于16周岁;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只能由本人亲自实现;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可能收到一定的限制。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劳动者通过用人单位组织的各种各

    12、样的劳动活动,实现劳动权利与履行劳动义务,从而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获得基本生活保障,为国家和社会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四、劳动法律事实(行为、事件)(一)劳动法律事实的概念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劳动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只是表明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和可能性,并不是现实存在的实际权利义务关系。(二)劳动事实的种类按照它们的发生是否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来划分,劳动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1.行为:是指以行为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按照行为人

    13、所处的地位和实施行为目的、性质和职责划分,行为又可分为劳动法律行为、劳动行政管理行为、劳动仲裁行为和劳动司法行为四大类。2.事件:是指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事件包括自然现象,如自然灾害;也包括劳动能力的暂时或永久丧失,如患病、伤残、死亡等。(三)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它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法行为,违法行为不会产生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原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

    14、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七章劳动就业一、劳动就业的概念和特征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劳动就业具有以下特征:(1)劳动就业的主体具有特定性。(2)劳动就业必须是出自公民的自愿,即公民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求职的愿望。(3)劳动就业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4)劳动就业必须使劳动者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二、职业介绍和职业介绍中介机构职业介绍是指有关部门或机构依法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与就业所提供的就业中介服务。三、特殊群体就业保障特殊群体是指谋求职业有困难或需要特殊就业服务的人群,包括妇女、残疾人、退役军人、少数民族、未成年人及其他需要特殊对待的群体。法律上对特殊群体在就业方面给予特殊保护,即为特殊群体的就业保障。第八章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一些国家称雇佣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就双方权利和义务达成的协议。劳动合同的特征: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或私营业雇主。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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