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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国家开放大学《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2017版).pdf

  • 文档编号:2315868
  • 上传时间:202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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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法律文书 国家 开放 大学 形成 构成 考核 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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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参考答案是压缩文件请下载后查看参考答案是压缩文件请下载后查看(第一次)一、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呈请拘留报告书(一、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呈请拘留报告书(2020 分)分)2014 年 3 月 16 日中午,王某提着一桶汽油出现在其所在工厂经理江某家门前。江某开门发现是王某,便问王某有什么事,王某说:“还是工资的事儿,今天你得给我个满意的答复,不然没你好果子吃!”王某一边说一边晃了晃手中的汽油桶。江某一闻到汽油味,马上返身进屋并锁上门,然后打电话给小区保安室。王某则在门外高声叫骂并将汽油泼在江某的门口。保安员赶到时,正好听见王某说“你再不出来,我就烧死你

    2、!”保安员立即将王某扑倒在地,并从其衣袋中搜出一只打火机。保安员与江某随即将王某扭送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经审查,王某是由于对江某以其偷拿单位东西为名予以开除并拒绝给其发放 2013 年 11 月至 2014 年 2 月的工资不服且几次与江某交涉未果而意欲报复江某。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认为,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14 条的规定,涉嫌放火罪,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80 条的规定,呈请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刑事拘留。王某,男,1991 年 6 月 11 日生于某市,某厂临时工,住该厂员工宿舍 123 号。1998 年至2005 年在小学读书;2005 年至 2008 年在中学读

    3、初中;2012 年 5 月至 2014 年 3 月在厂工作。案件承办人为许。文书制作日期为 2014 年 3 月 16 日。附:刑法第 114 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诉讼法第 80 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二、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起诉意见书(二、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起诉

    4、意见书(6060 分)分)2014 年 4 月 10 日晚上 10 点多钟,XX 公安局接到报案:XX 乡 XX 村村民徐 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很多,生命危险。凶手已经逃跑。为了及早侦破案件,抓获凶手,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勘查。现场勘查发现,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座北朝南。屋后有块二分地的竹园,两旁都夹了篱笆障。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的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面的麦田。坝头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印,长 258 公分。在紧靠坝头的河坎上有棵小杨树,树上留有血手指印。从徐 XX 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西边是房间,行凶现场发生

    5、在中间的堂屋。堂屋右侧有一方桌,从堂屋通往灶间的门口有一方凳,方凳边有一件未织完的毛衣。在方桌、方凳旁边的地上有一滩血,血泊中有被害者的少量头发和三截被砍掉的手指头,并有两小片受害者颅枕骨的碎骨。在堂屋中间血泊旁边的地上,还留下两处被菜刀砍的痕迹,一是刀背形成,一是刀口形成。桌腿和桌面上都有血点。堂屋两旁的隔墙上,都有许多分散的点状血迹,有的由上而下,有的由下而上,还有的是平面,血点分布较高,最高的有 2.55 米。后门背面有两道门闩,在两道门闩和一道门框上都留有血手指印。从方位看都属右手指印。在后门左边的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血迹。经查看,房间橱柜、缸罐等物和灶间所有东西都未翻动。堂屋方桌

    6、上的开水瓶、不锈钢锅也是原样放置。侦查人员对现场勘查情况进行了详细记录和拍照,提取了作案工具和相关物证。受害者徐 XX,女,31 岁,家中有两个小孩,大的 1O 岁,小的 7 岁。丈夫在省地质局勘探队工作。据其苏醒后自述:发案的当天晚饭后,约 8 点钟左右,徐先将两个孩子安排睡下,这时听到隔壁邻居陈 XX 喊她端洗澡水,她随后就带上门,去陈 XX 的家里端水,并在陈的家里待了几分钟。水端回来后,她并没有洗澡,仅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关了门,就着蜡烛光(当晚停电),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毛衣。不一会儿,就有一个歹徒突然从灶间窜出来,先是在她背后猛击了一掌,随后吹熄了桌上的蜡烛,紧接着就举起刀来

    7、,在她头部乱砍。不久,徐XX 即昏倒在地。法医和医生的鉴定结论和检查诊断记录证实,徐 XX 面部被砍四刀(共缝了 11 针,留下明显疤痕),牙齿被砍掉两颗;头后部被砍三刀,许多头发被砍掉,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左手的食、环、小三指被砍断,属徐 XX 被砍时用手护头所致。经过反复调查访问,公安机关侦破此案,经 XX 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 2014 年 4 月 15 日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犯罪嫌疑人朱 XX 逮捕,关押在 XX 公安局看守所。原来这个犯罪嫌疑人是受害者的侄子,1998 年 12 月 5 日出生于 XX 乡 XX 村,系 XX 中学高一年级学生,2013 年前在 XX 学校读书时就

    8、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2013 年下半年到 XX 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4 月 10 日晚,朱 XX 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让他去,他就躲在徐 XX 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去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 XX 喊徐 XX 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来到徐 XX 家的大门边的土堆旁,乘徐 XX 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蔽在灶屋内,想偷看徐 XX 洗澡,但徐 XX 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是用水擦了身子,然后就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毛衣。朱 XX 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又怕被认出来无

    9、脸见人,于是就产生了行凶的恶念。他在徐家盛米缸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蜡烛,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 XX 越是逞凶,直至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 XX 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从朱 XX 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了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血迹相符。经比对,朱 XX 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鉴定人员出具了相应的刑事技术鉴定报告。邻居也出具了证词。XX 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 2014 年 4 月 20 日决定以第 104 号起诉意见书将此案移送 XX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 (第二次)

    10、一、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起诉书(一、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起诉书(5050 分分)2014 年 4 月 26 日 19 时许,蔡江(男,47 岁)应约来到李秋(女,35 岁)的家中。李秋进厨房倒了一杯温水,并将事先碾碎的 6 片安眠药药片和两汤匙白砂糖一起放入杯中,搅拌均匀后,拿出来递给蔡江喝了。蔡江喝完水后不久便熟睡不醒。此时,李秋便将躲藏在屋后的帮手史山(男,30 岁)叫了出来。李秋将事先从镇百货店购买的尼龙绳取出,挽成一个套子,套在蔡江的颈部,与史山各拉绳子的一头,二人用力猛拉,直到蔡江机械性窒息死亡。接着,李秋将蔡江穿的西服上衣和裤子剥下,取出上衣口袋中的 500元钱,自己留下 30

    11、0 元,将余下的 200 元钱和蔡江的衣裤给了史山。李秋与史山合计了一番,就用李秋家的床单和一块塑料布将蔡江的尸体包裹了起来,里面还放了几块砖头,然后用尼龙绳扎紧。等到夜深人静约 23 时许,李秋、史山二人将蔡江的尸体“包裹”放在一辆手推车上,李秋在前面领路,史山推车随后,一直推到镇村水库边,二人共同用力将蔡江的尸体沉入水中,企图毁尸灭迹。蔡江,男,47 岁,初中毕业后在家务农一年,后到镇办鞋厂当工人,因工作积极,2011年被提升为副厂长,经济上较为富裕。蔡江与李秋及其丈夫赵贤同村居住,并与赵贤同在鞋厂当工人,经常到赵、李家串门聊天。一来二去,李秋与蔡江二人于 2009 年秋天勾搭成奸。蔡江为

    12、了有更多的机会与李秋一起寻欢作乐,当了副厂长以后,便利用职权“提升”赵贤当了“营销经理”,经常让赵贤到外地去推销产品,以方便他与李秋通奸。蔡、李的密切来往引起了赵贤的怀疑,虽然没有抓到真凭实据,但赵贤还是对李秋提出了警告,要求李秋与蔡江断绝来往。李秋怕与蔡江私通的事一旦被丈夫抓住实据,其后果不堪设想,因此提出与蔡江断绝来往。但蔡江不同意,还是经常来纠缠李秋,甚至以暴力威胁让李秋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于是李秋对蔡江怀恨在心,决定除掉这一“祸害”。李秋事先购买了安眠药和尼龙绳等作案工具,并以 5000 元钱作报酬邀约邻居史山当帮手,4 月 26 日,李秋趁丈夫出差之机实施了她的“除害”计划。4 月

    13、30 日,村民胡民在水库打鱼时将“包裹”捞上了岸,打开一看发现是一具男尸,便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经侦查破案,市公安局于 5 月 6 日依法逮捕了李秋和史山,二人对所犯罪行均供认不讳。市公安局认为,李秋和史山二人合谋,共同故意将他人杀害,并抛尸灭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 232 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予以严惩。因此,市公安局根据刑诉法第 160 条的规定,于 5 月 11 日以第 44 号起诉意见书连同预审卷宗 2 卷 6 册,将案件移送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市公安局的意见完全正确,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李秋和史山二人的刑事责任,遂依

    14、据刑事诉讼法第 172 条的规定,于 5 月 15 日以第 54 号起诉书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认定李秋和史山犯罪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作案工具尼龙绳、床单和塑料布等物证,相关证人的证言以及李秋与史山相互印证的供述等。李秋,女,1979 年 3 月出生,住市镇村,农民,初中文化,汉族。史山,男,1983 年 11 月出生,小学文化,与李秋同住村,农民,汉族。2007 年6 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2 年,2009 年 3 月刑满释放。附:刑法第 232 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

    15、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诉讼法第 160 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刑事诉讼法第 172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二、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二、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5050 分)分)被告人刘 XX,男,XX 省 XX 县人,26 岁,19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汉族。刘 XX

    16、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来经人介绍于 2011 年 9 月到 XX 市 XX 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在该公司宿舍平房3 排 13 号。刘 XX 在 XX 公司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 XX 等领导的批评教育。2012 年 6 月,刘 XX 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 XX,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2013 年 8 月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衫一件和 250 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2014 年 3 月,XX 公司发放 2013 年度奖金,刘 XX 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 XX 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14 年 4 月 10 日,刘 XX 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 XX 在干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朱 XX 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 12 时许,刘 XX 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 时许,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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