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资本运营与并购重组实务--1新设公司.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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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资本运营与并购国有企业资本运营与并购重组实务重组实务-1-1新设公司新设公司汇报人:XXX目录/CONTENTS公司的含义与分类一操作流程二重点注意事项三会计处理四涉税分析与税务筹划五公司的含义与分类公司的含义与分类PART 01(一)公司的含义(一)公司的含义公司法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设立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律人格,必须采取和完成的一系列行为之总称。(一)公司的含义(一)公司的含义(一)公司的含义(一)公司的含义二、公司的分类二、公
2、司的分类(二)公司的分类(二)公司的分类操作流程操作流程PART 02(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操作流程(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操作流程(二)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程序(二)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程序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二)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程序(二)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程序股份公司的募集设立程序召开创立大会.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设立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义务.制定公司章程制定,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等.验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申请设立登记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
3、日起三十 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大会 对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监 事会成员做出决议,经出席会议的 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发起人认购股份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开募股(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设立或变更:登记系统自动提示涉及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投资人需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勾选涉及行业领域;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市场监管机构分三种情形规范做出是否准入登记的决定;(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不进行重复审查:对负面清单中法
4、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相关领域的,行业主管部门在登记注册前已依法核准的,登记机关不再就是否符合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规定条件进行重复审查;登记信息推送至省级共享平台(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组织形式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施行,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机构适用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之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新法实施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过渡期内修改其现有的组织形式和结构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47号)明确了申请外商投资企
5、业登记注册的程序规范关于备案新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无须商务部审批或备案,市场监管部门将成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重要程序。企业应通过登记系统和信用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重点注意事项重点注意事项PART 03三、重点注意事项三、重点注意事项三、重点注意事项三、重点注意事项公司应当建立与其公司形式相适应的,合理分配权力职责明确、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出资责任、连带责任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对公司运营具有重要影响力,在设计有关条款时要谨慎考虑存在多家股东,对于股东持股比例应当进行充分设计和考量关注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治理结构发起人股权章程出
6、资(一)股东持股比例与股东权利(一)股东持股比例与股东权利股东权利: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实际控制人、一票否决权、临时会议权和诉讼解释权、重大股权变动警戒线、临时提案权、代位诉讼权(一)股东持股比例与股东权利(一)股东持股比例与股东权利股权是股东利益最直接体现,持有一定的股权比例意味着股东在特定事项上享有特 定的权利,可以在不同程度上对公司的发展或决策起到不同的作用。在新设公司时,如存在多家股东,对于股东持股比例应当进行充分设计和考量66.7%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做出修改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
7、过。除法律另有规定或章程另有约定,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可决定公司全部重大事项。50%-66.7%公司章程无特殊规定,股东持有公司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可以决定除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外的其他重要事项33.34%不能直接决定重大事项,对公司是否能够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特殊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一)股东持股比例与股东权利(一)股东持股比例与股东权利(一)股东持股比例与股东权利(一)股东持股比例与股东权利实际控制人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控股股东出资额占有限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
8、十以上或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一)股东持股比例与股东权利(一)股东持股比例与股东权利股东持股比例与股东权利(67%)(一)股东持股比例与股东权利(一)股东持股比例与股东权利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30%(一)股东持股比例与股东权利(一)股东持股比例与股东权利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证券法第44条第1款: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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