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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国有企业资本运营与并购重组实务--1新设公司.pptx

  • 文档编号:2316136
  • 上传时间:202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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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国有企业 资本 运营 并购 重组 实务 公司
    资源描述:

    1、国有企业资本运营与并购国有企业资本运营与并购重组实务重组实务-1-1新设公司新设公司汇报人:XXX目录/CONTENTS公司的含义与分类一操作流程二重点注意事项三会计处理四涉税分析与税务筹划五公司的含义与分类公司的含义与分类PART 01(一)公司的含义(一)公司的含义公司法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设立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律人格,必须采取和完成的一系列行为之总称。(一)公司的含义(一)公司的含义(一)公司的含义(一)公司的含义二、公司的分类二、公

    2、司的分类(二)公司的分类(二)公司的分类操作流程操作流程PART 02(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操作流程(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操作流程(二)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程序(二)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程序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二)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程序(二)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程序股份公司的募集设立程序召开创立大会.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设立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义务.制定公司章程制定,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等.验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申请设立登记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

    3、日起三十 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大会 对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监 事会成员做出决议,经出席会议的 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发起人认购股份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开募股(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设立或变更:登记系统自动提示涉及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投资人需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勾选涉及行业领域;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市场监管机构分三种情形规范做出是否准入登记的决定;(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不进行重复审查:对负面清单中法

    4、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相关领域的,行业主管部门在登记注册前已依法核准的,登记机关不再就是否符合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规定条件进行重复审查;登记信息推送至省级共享平台(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组织形式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施行,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机构适用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之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新法实施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过渡期内修改其现有的组织形式和结构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47号)明确了申请外商投资企

    5、业登记注册的程序规范关于备案新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无须商务部审批或备案,市场监管部门将成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重要程序。企业应通过登记系统和信用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重点注意事项重点注意事项PART 03三、重点注意事项三、重点注意事项三、重点注意事项三、重点注意事项公司应当建立与其公司形式相适应的,合理分配权力职责明确、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出资责任、连带责任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对公司运营具有重要影响力,在设计有关条款时要谨慎考虑存在多家股东,对于股东持股比例应当进行充分设计和考量关注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治理结构发起人股权章程出

    6、资(一)股东持股比例与股东权利(一)股东持股比例与股东权利股东权利: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实际控制人、一票否决权、临时会议权和诉讼解释权、重大股权变动警戒线、临时提案权、代位诉讼权(一)股东持股比例与股东权利(一)股东持股比例与股东权利股权是股东利益最直接体现,持有一定的股权比例意味着股东在特定事项上享有特 定的权利,可以在不同程度上对公司的发展或决策起到不同的作用。在新设公司时,如存在多家股东,对于股东持股比例应当进行充分设计和考量66.7%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做出修改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

    7、过。除法律另有规定或章程另有约定,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可决定公司全部重大事项。50%-66.7%公司章程无特殊规定,股东持有公司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可以决定除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外的其他重要事项33.34%不能直接决定重大事项,对公司是否能够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特殊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一)股东持股比例与股东权利(一)股东持股比例与股东权利(一)股东持股比例与股东权利(一)股东持股比例与股东权利实际控制人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控股股东出资额占有限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

    8、十以上或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一)股东持股比例与股东权利(一)股东持股比例与股东权利股东持股比例与股东权利(67%)(一)股东持股比例与股东权利(一)股东持股比例与股东权利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30%(一)股东持股比例与股东权利(一)股东持股比例与股东权利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证券法第44条第1款: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

    9、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 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证券法第51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股东持股比例与股东权利(一)股东持股比例与股东权利 5%证券法第80、81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控人持有股份 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控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与公司

    10、相同(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的 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 立即将有关该重大情况向证监机构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证券法第63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 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交易所做出书 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十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有限、股份公司连续1

    11、80天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向法院提起诉讼 有限责任公司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董 事会或执行董事不能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 事会或监事召集和主持;不召集或不主持的,代表十分 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董事会不 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召集,不能召集的,边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主持最高法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 第一款规定“单独或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 的股东

    12、,以下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第 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持续两年无法召开股东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股权表决无法达到法定或章程的比例,且符合1;董事长期冲突,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公司经营严重困难;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公司存续会使股东权益受到重大损失。10%(二)非货币资产出资(二)非货币资产出资(二)非货币资产出资(二)非货币资产出资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01 出资方式出资方式不得出资的财产不得出资的财产估值与认缴注册资本估值与认缴注册资本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

    13、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拟出资资产的评估值应当大于或等于股东拟认缴注册资本。低于部分,股东应当以货币或其他资产补足。高于部分,可计入资本公积或经其他股东同意由公司返还相应价款。Q(二)非货币资产出资(二)非货币资产出资(二)非货币资产出资(二)非货币资产出资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二)非货币资产出资(二)非货币资产出资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三)公司章程(三)公司章程章程的制定主体(三)公司章程(三)公司章程公司

    14、章程重点条款股东转让股权的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 意。股 东 应 通 知 其 他 股 东 征 求 同 意,其 他 股 东 三 十 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法 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在依法合格基础上对公司股权转让进行自治约定,如股东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一致

    15、同意。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的划分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的一般性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参照适应。但该两条并未加以细化,需要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依据股东会和董事会架构进一步设计,对可以授予董事会决策的事项予以明确、充分授权(三)公司章程(三)公司章程关于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依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鉴于目前公司注册采用资本认缴制,可能存在部分股东实缴,部分股东未实缴的状态下,股东可以在章程中约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亦可约定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全体

    16、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若公司想做出不同于 公司法 的例外性规 定,可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载于公司章程中。优先认购权 分红权(四)公司治理结构(四)公司治理结构法人治理结构法人治理结构治理结构(四)公司治理结构(四)公司治理结构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四)公司治理结构(四)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法经理公司的执行者,行使 法定的职权和股东会、董事会授予的职权监事会行使监督权,履行对 公司的监督职责股东会所有者利益并行使权 力董事会管理者,行使法定的 和股东会授予的职权股东会第三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九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董事会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 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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