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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三.pptx

  • 文档编号:2333317
  • 上传时间: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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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破坏 市场经济 秩序
    资源描述:

    1、 Crimes of Disrupting the Order of Administration of Companies and Enterprises 概述概述 刑法刑法第第158条至第条至第169条,共条,共12个条文,规定个条文,规定了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是指了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是指故意故意违反违反公司法、企业法的具体规定,公司法、企业法的具体规定,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行为。的行为。本节罪具有以下一般特征:本节罪具有以下一般特征:(1)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个别只能是自然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个别只能是自然人,如单位工作人员受贿罪)人,如单位工作人员受贿罪)(2)

    2、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制度。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制度。(3)主观方面绝大多数表现为故意,主观方面绝大多数表现为故意,个别犯罪可个别犯罪可由过失构成由过失构成,如商业玩忽职守罪。,如商业玩忽职守罪。(4)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企业法的规定,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企业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本节犯罪行为可以发生在公司、情节严重的行为。本节犯罪行为可以发生在公司、企业的设立、经营和终止的各个过程中,其共同企业的设立、经营和终止的各个过程中,其共同特点是都违反了公司法、企业法的规定。特点是都违反了公司法、企业法的规定。本节罪本节罪多为情节犯多为情节犯,即要求,即要求只有情节严重时才

    3、构只有情节严重时才构成成犯罪,情节不严重的,不构成犯罪。犯罪,情节不严重的,不构成犯罪。学习本节,要求对公司法有一定的掌握。学习本节,要求对公司法有一定的掌握。公司资本三原则:资本公司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确定、资本、资本维持维持、资本、资本不不变变原则。原则。1.定义定义 申请公司登记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2.主要特征主要特征(1)

    4、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单位。(申请登记者)单位。(申请登记者)(2)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登记的管理制度,犯罪对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登记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注册资本。象是注册资本。(3)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就是欺骗公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就是欺骗公 司登记机关,非法取得公司登记。过失(确实不司登记机关,非法取得公司登记。过失(确实不知道公司登记条件,或因工作疏忽造成注册资本知道公司登记条件,或因工作疏忽造成注册资本虚假的)不构成本罪。虚假的)不构成本罪。(4)客观方面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客观方面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A.申请公司登记使用

    5、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行为欺骗的对象是公司登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行为欺骗的对象是公司登记主管部门记主管部门(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虚报注册资。虚报注册资本,既可以表现为没有达到登记注册的资本数额,本,既可以表现为没有达到登记注册的资本数额,却采取欺诈手段证明达到了法定最低数额;也可却采取欺诈手段证明达到了法定最低数额;也可以表现为虽达到法定数额却虚报更高数额的资本。以表现为虽达到法定数额却虚报更高数额的资本。B.己取得公司登记,即已被公司登记机关批准登己取得公司登记,即已被公司登记机关批准登记注册。记注册。本罪是结

    6、果犯本罪是结果犯,是否取得公司登记是构是否取得公司登记是构 成本罪的重要界限之一成本罪的重要界限之一。若欺诈手段被登记机关。若欺诈手段被登记机关发觉而未予登记的,则不成立本罪。发觉而未予登记的,则不成立本罪。C.虚报注册资本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后果严重或有或有其他严其他严重情节重情节。对那些实施了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对那些实施了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不大,后果不严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不大,后果不严重的,也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不能认为是犯罪。

    7、重的,也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不能认为是犯罪。但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由行政机关给予行但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由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即除了责令改正外,还可处以罚款,情政处罚,即除了责令改正外,还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3.本罪的刑事责任(略)本罪的刑事责任(略)背景知识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总额。注册资本是公司承担风险、偿还债务的一项基本保证。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都作了严格的限制。公司法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同经营范围,分别作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规定:1、对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有限

    8、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规定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2、对以商业零售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规定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3、对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规定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4、公司法还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行为人虚报注册资本,取得登记设立公司,极大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资本和债务安全构成重大威胁,应予以刑法打击。1本罪的定义本罪的定义 本罪是指公司本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虚假出资,或或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在公司成

    9、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数额巨大、后果后果严重严重或者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的行为。2本罪的主要特征本罪的主要特征(1)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和股东公司发起人和股东,包,包括个人和单位。括个人和单位。(2)客体是国家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管理制度。客体是国家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管理制度。(资本不充实影响债权人利益)(资本不充实影响债权人利益)(3)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故意。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故意。(4)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A.必须是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发起人、股东出资必须是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发起人、股东出资义务的规定。义务的规定

    10、。应当注意:对于股份有限公司,除公司发起人可应当注意:对于股份有限公司,除公司发起人可以采用以实物等五种方式当中的任何一种进行出以采用以实物等五种方式当中的任何一种进行出资外,其他股东都不得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资外,其他股东都不得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出资,而只能以货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出资,而只能以货币购买公司股票的方式而成为公司的股东。(有币购买公司股票的方式而成为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则无此限制)限责任公司则无此限制)B.必须有必须有虚假出资虚假出资或或抽逃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的行为。虚假出资的行为主要包括:虚假出资的行为主要包括:未交付未交付作为出

    11、资的作为出资的货币货币。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况:没有按规定一次足额交付其所认缴的出资金况:没有按规定一次足额交付其所认缴的出资金额;根本就没有交付任何作为出资的货币。额;根本就没有交付任何作为出资的货币。未交付未交付作为出资的作为出资的实物或者财产权实物或者财产权,也就是根,也就是根本没有交付作为出资的实物或者转移属于其本人本没有交付作为出资的实物或者转移属于其本人所有的财产权的情况。所有的财产权的情况。抽逃出资的行为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行为人依法抽逃出资的行为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行为人依法缴纳了自己的出资,但公司成立后,又将其出资缴纳了自己的出资,但公司成立后,又将其出资撤回的

    12、行为。撤回的行为。应当注意:如果公司发起人、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应当注意:如果公司发起人、股东依法转让出资或者以适当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撤回或减少自己或者以适当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撤回或减少自己的资本,则不是抽逃出资的行为。的资本,则不是抽逃出资的行为。C、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否则不构成犯罪。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否则不构成犯罪。以上三方面缺一不可,否则不构成本罪。以上三方面缺一不可,否则不构成本罪。本罪是选择性罪名。本罪是选择性罪名。问题:问题:如何区分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如何区分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两罪客体比

    13、较 都是国家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管理制度都是国家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管理制度。为了稳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其正常运作,公司法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额度、转移出资或抽回股本的原则作了规范性规定,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虚假出资,会在事实上使公司的注册册资本大大低于其登记注册的资本甚或陷于虚无,从而使公司成为在事实上没有权利能力或责任能力的空壳子公司;而擅自抽逃公司出资或股本的行为,实质上是对其他股东的擅自单方解约,这种单方解约的当然后果也是注册资本的减少,并易导致公司因难以正常运营而终止。案例分析 1997年6月份,苏州德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肥银帝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沈某出资组建注

    14、册资本为360万元的合肥德银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德荣公司出资300万元,银帝公司出资50万元,沈某以实物出资10万元。但德荣公司、银帝公司并未实际出资,而是伪造三张虚假的中国建设银行进账单,其中二张内容是苏州德荣房地产公司分别付款120万元、180万元的进账单,一张内容为合肥银帝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汇款50万元的进账单。被告人李某某持三张虚假银行进账单在合肥市某审计师事务所验资后,接受全体股东的委托,在明知股东无分文资金到位的情况下,持虚假验资报告到工商部门申请设立注册资本为360万的合肥德银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工商部门于1997年6月27日制发了德银公司营业执照,并由李某某担任该公司的法人代

    15、表。案例分析 1998年1月,于某、赵某、杨某经过市场调查、论证,决定成立一个由3人共同投资的以机械制造为主,兼营五金配件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于某以坐落于市区内一处临街房屋(作价20万元)投资,赵某投资30万元,杨某投资 50万元并负责该公司的经营管理。投资的方式、数额确定之后,于某、赵某分别办理了房屋、货币的交付手续。但此时,杨某并没有投资所需的50万元资金。为了能顺利地通过验资、注册,杨某除了拿出自有的10万元资金外,又背着于某、赵某从朋友处借得人民币40万元,并约定注册后即归还。经过验资机构验资,以“永发”命名的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顺利注册,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公司成立以

    16、后,杨某从公司的账户上将其从朋友处借来的40万元划走,归还给其朋友。由于杨某在公司成立时以 40万元借款作为出资,公司成立以后,又抽回了这40万元出资,数额巨大,造成公司刚刚开始经营就因流动资金短缺造成原材料无钱购买,经营无法正常进行,月月亏损,公司面临破产的境地。杨某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更严重的是给另两位投资人于某、赵某造成了巨大的损失。3.本罪的刑事责任本罪的刑事责任 犯本罪的,根据犯本罪的,根据 刑法刑法第第159条的规定,处条的规定,处5年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以上10%以下罚金。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期徒刑或者拘役。1.本罪的定义本罪的定义 个人或单位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个人或单位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隐瞒重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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