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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中山大学校领导公务活动安排办理规范--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docx

  • 文档编号:286336
  • 上传时间:202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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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中山 学校领导 公务 活动 安排 办理 规范 大学校长 办公室
    资源描述:

    1、中大办201433号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校领导公务活动安排办理规范的通知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后勤集团、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要求,克服公务活动的形式主义和繁文缛节,统筹规范校领导出席学校公务活动安排工作,确保校领导将时间和精力主要投入到事关学校发展的实质性工作中,学校制定了中山大学校领导公务活动安排办理规范,该规范已经2014年第15次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中山大学 2014年10月15日中山大学校领导公务活动安排办理规范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克服公务活动的形式主义和繁文缛节,统

    2、筹规范校领导出席学校公务活动安排工作,确保校领导将时间和精力主要投入到事关学校发展的实质性工作中,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一、公务活动范围(一)本规范所称学校公务活动,是指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按规定统筹安排、协调落实的需校领导以行政身份出席的内外事公务活动。校领导以学者身份出席的学术活动,不在本规范所述范围内。(二)校领导原则上出席下列重要公务活动。1国家、部委、地方政府部门组织的需学校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2以中山大学党委、中山大学名义组织的全校性会议、庆典仪式、表彰活动、校友活动等;3重要校事活动:国家、部委、省市政府主要领导来校调研,与学校有战略合作关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来校会谈

    3、,对学校有突出贡献的校友、社会贤达人士来访,国内兄弟院校主要校领导带队来访等;4重要涉外、涉港澳台活动:外国、港澳台政要,外国驻华使领馆机构要员来访;外国、港澳台知名高校代表团,著名学者、知名人士来访等。二、公务活动安排原则(一)校领导公务活动安排要坚持规范运作、精简节约、注重实效、兼顾礼节的原则。(二)确需校领导出席的公务活动,按照校领导分管工作对口予以安排,如分管领导无法出席,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按照如下相关性原则依次协调:相近学科、有分管经验、对口联系单位、分管礼宾(重要接待)。(三)除学校布置全局性工作会议或国家、部委、省市政府主要领导来访外,原则上不安排书记、校长同时出席公务活动。

    4、如确需出席,应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专事请示,其他单位不可自行邀请。(四)书记或校长出席各类仪式、庆典、接待、表彰活动、校友活动等,分管副职校领导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参加,不安排非分管副职校领导作形式陪同。特别重大的活动,需多位校领导出席的,或需相关校领导主持的,由主办单位商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协调,报请书记或校长同意。(五)校领导原则上不出席以校机关各部、处、室、直属单位名义召开的全校性会议。特别重要的,由主办单位商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协调,可邀请分管校领导出席。(六)除对学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工作有重大推动的活动外,原则上不安排校领导礼节性出席由各学院(直属系)、附属医院(单位)组织的

    5、庆祝、纪念、表彰、开班、结业等活动。(七)各类学术研讨会、论坛原则上不安排校领导以行政身份出席。三、公务活动安排程序(一)学校重要会议和重大校事活动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统筹协调校领导出席。未经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协调安排的会议、活动,校领导可不出席。(二)对符合规定确需邀请校领导出席的活动,主办单位应至少提前一周提出具体方案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协调。如需校领导讲话或致辞的,主办单位要提前3天提供参阅材料。(三)凡涉外、涉港澳台活动,主办单位应依据学校外事工作程序办理。四、其他事项(一)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做好校领导出席公务活动的总体协调安排工作,具体会务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二

    6、)学校公务活动尽量安排在校内进行,现场布置要力求简朴,不悬挂条幅,不摆放鲜花和水果,不安排礼宾人员引领,不印制和发放纪念品。(三)学校公务活动一般不安排宴请,工作餐原则上安排在校内餐厅,以简餐或自助餐形式为主,提供家常菜,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一般性的考察调研不安排用餐。(四)接待活动中,一般不主动赠礼,如对方主动赠礼,根据对方的习惯并参照赠礼情况,回赠有我校特色和纪念意义的礼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五)涉外、涉港澳台公务活动的规范及标准,参照国家、广东省有关外事暨港澳台工作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10月15日印发内容总结(1)3重要校事活动:国家、部委、省市政府主要领导来校调研,与学校有战略合作关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来校会谈,对学校有突出贡献的校友、社会贤达人士来访,国内兄弟院校主要校领导带队来访等(2)(四)书记或校长出席各类仪式、庆典、接待、表彰活动、校友活动等,分管副职校领导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参加,不安排非分管副职校领导作形式陪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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