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二版)》课件第十一章 宅基地使用权.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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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第二版 物权法第二版课件第十一章 宅基地使用权 物权法 第二 课件 第十一 宅基地 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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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 宅基地使用权第一节 宅基地使用权概述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第一节 宅基地使用权概述一 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二 宅基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或少数城镇居民为建造住宅 以及相关附属设施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民法典第36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以下区别:(1)权利主体不同。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可以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不
2、受身份限制。(2)权利客体不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主要限于国有土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在集体土地之上设立的。(3)权利内容不同。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用于建造住宅,不能用于其他目的。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建造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娱乐用房等,不限于建造住宅用房。(4)流转的限制不同。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法律有严格的限制,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自由流转。(5)权利的存续期间不同。建设用地使用权都是有期限限制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6)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通常采用出让的方式,权利人必须支付相应的对价,宅基地的取得时无偿的。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一 权利取得的主体二 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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