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应急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参考模板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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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应急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序号权力类型权力名称权力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承办机构追责对象范围 1行政许可权限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2、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
4、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行政许可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65号)第十九条第二款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应急管理总局令第65号
5、)第三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应急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五条第四款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1.受理责任:公示
6、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行政处罚对承担安全
7、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 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 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应急管理总局令第80号令)第二十一条 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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