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202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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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 建设 工程 安全生产 责任保险 条款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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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总 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或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凡接受本保险合同约定,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的项目总承包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设立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业主企业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相关利益方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共同被保险人。保险责
2、任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载明的建筑施工项目的施工地址或区域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从事建筑施工及相关工作的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施工意外事故导致从业人员人身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载明的建筑施工项目的施工地址或区域范围内依法从事建筑施工及相关工作的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施工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上述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
3、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包括政府或有关社会团体等第三方参与救援而产生的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直接费用(以下简称“救援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包括政府为查明事故原因及相关责任而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部门)进行检验(检测)、勘查(勘探)、评估(评价),并出具具备相应效力的报告所发生的费用(以下简称“事故鉴定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
4、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被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期间或被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关闭后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事故,但在停产、停业整顿期间或责令关闭后被保险人进行政府有关部门允许设施设备维护、技术改造等工作引起的安全事故不在此限;(二)被保险人违法违规经营的;(三)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无相应级别资质、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借用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借用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四)被保险人从事与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
5、的生产、存储、经营等活动的。第九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但因被保险人防范措施不落实、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防范救援措施不力的情况下,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引发造成的事故不在此限;(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五)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非放射性污染;(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七)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或第三者罹患疾病、分娩、流产;(八)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或第三者故意行为、违法犯罪行为、醉酒、
6、吸毒、自残;(九)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第十条 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签订的协议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除外;(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三)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从业人员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四)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从业人员因经营或职责需要一直使用或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其他建筑的损失;(五)文物、软件、数据、现金、信用卡、票价、单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的财产损失;(六)营业收入损失、利润损失等任何间接损失;(七)
7、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或按照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八)精神损害赔偿;(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责任限额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责任限额包括:(一)保单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二)从业人员每次事故每人伤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三)第三者责任每次事故每人伤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四)每次事故救援费用责任限额、累计救援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鉴定费用责任限额、累计事故鉴定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累计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认,并在保险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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