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七版).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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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 教程 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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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法教程 王迁 著(第七版)首批上海高等教育精品教材第八届全国高校出版社优秀畅销书一等奖上海市精品课程参考用书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总主编 王利明第一章总论第一节 知识与财产从字面来看“知识产权”是指“对知识的产权”,而“产权”是指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权,因此,“知识产权”表面上可被理解为“对知识的财产权”,换言之,知识是一种法律意义上受保护的财产。波斯纳等学者认为:法律上的财产必须符合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因稀缺而具有价值。二是能够归属于某一特定主体,该主体能够排除他人的共享和干涉。三是可以以一定价格让渡给他人。发明创造、文艺作品等由信息构成的成果是否能够被承认为财产以及财产权的范围如何,
2、都取决于法律的界定;它的变化与扩张也需要得到法律的确认。并非所有的“知识”都能够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产生“知识产权”。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一、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是人们依法对自己的特定智力成果、商誉和其他特定相关客体等享有的权利。二、知识产权的范围二、知识产权的范围传统知识产权可大致分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其中著作权自成一体,而专利权和商标权被合称为工业产权。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不断有新的非物质客体被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新型知识产权应运而生,包括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地理标志权和商业秘密权等。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特征和性质一、知识产权
3、的特征一、知识产权的特征(一)客体具有非物质性典型案例:饭店拆毁壁画案(二)特定的专有性(排他性)(三)地域性(四)时间性二、知识产权的性质二、知识产权的性质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也即是一种私权。第四节 知识产权侵权的概念及构成一、直接侵权的概念、构成和合法来源抗辩一、直接侵权的概念、构成和合法来源抗辩(一)直接侵权的概念和构成(一)直接侵权的概念和构成一项特定行为是否构成直接侵权的行为,关键在于这项行为是否受到专有权利的规制,以及是否存在特定的法定抗辩事由。只要未经知识产权人许可,也没有法律规定的抗辩理由,擅自实施受专有权利规制的行为即构成直接侵权。典型案例:侵占装有软件的电脑并不侵害软件
4、的著作权典型案例:权属存在争议的专利的管理人未缴费导致专利失效,并不侵害专利权第四节 知识产权侵权的概念及构成一、直接侵权的概念、构成和合法来源抗辩一、直接侵权的概念、构成和合法来源抗辩(二)直接侵权与合法来源抗辩(二)直接侵权与合法来源抗辩“合法来源抗辩”的前提是行为人未经许可实施了受专有权利规制的特定行为。被诉侵权人要进行“合法来源抗辩”,以其无过错,也就是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相关复制品是侵害著作权的复制品或相关产品是侵害专利权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商品)为条件。合法来源抗辩仅仅是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而非不侵权抗辩。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并不改变相关受专有权利规制的行为的侵权性质。第四节 知
5、识产权侵权的概念及构成二、间接侵权的概念和构成二、间接侵权的概念和构成间接侵权是相对于直接侵权而言的,它是指即使行为人并未直接实施受专有权利规制的行为,其行为如果与他人的直接侵权行为之间存在特定关系,也可基于公共政策原因而被法律规定为侵权行为。间接侵权的构成必须以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为要件。第五节 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法院对侵权者施加民事责任应当达到三个基本目标:一是停止侵害行为,防止损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二是使知识产权人所蒙受的损失获得充分的补偿;三是防止侵权者今后继续从事侵权行为。(一)停止侵权(二)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三)赔偿损失:补偿性赔偿
6、、惩罚性赔偿和法定赔偿典型案例:使用盗版软件被判赔偿1500余万元典型案例:使用“欧普特”商标恶意侵害“欧普”商标案典型案例:“大润发”商标侵权案第五节 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二、行政责任二、行政责任当侵权人的特定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时,侵权人除了要根据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和法院的判决向权利人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即由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对侵权人予以行政处罚。三、刑事责任三、刑事责任某些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不仅会给权利人带来惨重的经济损失,还会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和竞争秩序,助长藐视知识产权的不良心理和社会风气,导致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损害。对此,许多国家对特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规定
7、了刑事责任。第六节 知识产权侵权救济的程序保障一、临时措施一、临时措施(一)临时措施概述(一)临时措施概述 临时措施是指法院在对案件的是非曲直作出最终判决之前,先行采取的保护当事人利益的措施。这种措施在许多情况下对于制止正在或即将实施的侵权行为、保存重要证据、防止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和导致无法弥补的损失是至关重要的。(二)行为保全(二)行为保全诉前责令被申请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的临时措施,被称为诉前行为保全。在诉讼中责令被申请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的临时措施,被称为诉中行为保全。第六节 知识产权侵权救济的程序保障一、临时措施一、临时措施(三)证据保全(三)证据保全为
8、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权利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四)财产保全(四)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或因其他原因丧失清偿能力,如果被申请人提供了与被保全财产相当的担保,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就已经达到,无须继续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了。第六节 知识产权侵权救济的程序保障二、举证妨碍二、举证妨碍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时,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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