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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贷款通则2023年版本贷款通则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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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 通则 2023 版本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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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贷款通则2023年版本贷款通则全文 【有用范文】 贷款通则,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今日为大家细心预备了贷款通则2023年版本贷款通则全文,盼望对大家有所关心!贷款通则2023年版本贷款通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 其次条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

    2、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本通则中所称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供应的并按商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淌性的原则。 第四条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公正和诚恳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正竞争、亲密协作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值竞争。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贷款通则的监管机关。 其次章贷款种类 第七条自营贷款、托付贷款和特定贷款: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

    3、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担当,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托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托付人供应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依据托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帮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担当贷款风险。特定贷款,系指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实行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第八条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年以内(含年)的贷款。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年以上(不含年)年以下(含年)的贷款。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年(不含年)以上的贷款。 第九条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信用贷

    4、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商定担当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第十条除托付贷款以外,贷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应当供应担保。贷款人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力量,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

    5、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贷款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供应担保。 第三章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贷款期限:贷款限期依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力量和贷款人的资金供应力量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年,超过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第十二条贷款展期: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打算。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商定的,根据

    6、商定执行。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帐户。 第十三条贷款利率的确定:贷款人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第十四条贷款利息的计收: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利息。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五条贷款的贴息:依据国家政策,为了促进

    7、某些产业和地区经济的进展,有关部门可以对贷款补贴利息。对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承办银行应当自主审查发放,并依据本通则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除国务院打算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打算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贷款人应当依据国务院打算,根据职责权限范围详细办理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第四章借款人 第十七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的自然人。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贷款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有

    8、按期还本付息的力量,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方案。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三、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四、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五、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六、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全部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第十八条借款人的权利:一、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二、有权按合同商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三、有权拒绝

    9、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四、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状况;五、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第十九条借款人的义务:一、应当照实供应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供应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照实供应全部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状况,协作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二、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状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三、应当按借款合同商定用途使用贷款;四、应当按借款合同商定准时清偿贷款本息;五、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六、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状况时,应当准时通知贷款人,同时实行保全措施。 其次十条对借款人的限制:一、不

    10、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二、不得向贷款人供应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三、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五、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六、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七、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八、不得实行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第五章贷款人 其次十一条贷款人必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

    1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其次十二条贷款人的权利:依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打算贷款,除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供应担保。一、要求借款人供应与借款有关的资料;二、依据借款人的条件,打算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三、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四、依合同商定从借款人帐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五、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合同商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六、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的,可依据合同规定,实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其次十三条贷款人的义务:一、应当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的种类、期限

    12、和利率,并向借款人供应询问。二、应当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三、贷款人应当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准时答复贷与不贷。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个月,中期、长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四、应当对借款人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状况保密,但对依法查询者除外。 其次十四条对贷款人的限制:一、贷款的发放必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十条关于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规定。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一)不具备本通则第四章第十七条所规定的资格

    13、和条件的;(二)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三)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四)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五)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爱护部门许可的;(六)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供应相应担保的;(七)有其他严峻违法经营行为的。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币种的贷款。四、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托付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手续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五、不得

    14、给托付人垫付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六、严格掌握信用贷款,乐观推广担保贷款。 第六章贷款程序 其次十五条贷款申请: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借款人应当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力量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供应以下资料: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状况;二、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三、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订正状况;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五、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六、贷款人认为需要供应的其他有关资料。 其次十六条对借款人的信用

    15、等级评估:应当依据借款人的领导者素养、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状况、经营效益和进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级可由贷款人独立进行,内部把握,也可由有权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进行。 其次十七条贷款调查: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状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 其次十八条贷款审批:贷款人应当建立审贷分别、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供应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提出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 其次十九条签订借款合同:全部贷款应当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商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商定的其他事项。保证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载明与贷款人协商全都的保证条款,加盖保证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 第三十条贷款发放:贷款人要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发放贷款。贷款人不按合同商定按期发放贷款的,应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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